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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二零一三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3-3-29] [发布人:管理员] [阅读次数:] [返回]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推进全省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继续对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实行节能“双目标”责任考核。现就落实2013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性
       2013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思想上坚定不移、工作上坚持不懈、节奏上均衡持续”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全省节能目标任务做出贡献。
       二、2013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一)省发展改革委节能目标任务。
       1.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全项目管理档案。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争取国家节能项目,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3.完成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2013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任务。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节能目标任务。
       1.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各市、部门和重点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2.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节能工程,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4.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5.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节能监察,继续组织做好对新增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持续对能耗限额标准、高耗能落后淘汰设备、节能评估审查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重点推进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6.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主题宣传活动,推介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举办太阳能展览,组织节能培训。
       7.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扩大实施范围。
       8.组织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落实太阳能集热补贴政策,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推广应用太阳能热力系统,继续支持学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
       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3%,清洁生产审核单位达到1000家以上。
       10.继续推进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和制度建设。
(三)省教育厅节能目标任务。
       1.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节能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节能管理机制,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加强监督考核,促进学校节能。
       2.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学校的照明、空调、锅炉等用能设备进行节能改造。加快推广学校适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推动高校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组织开展学校光亮工程,推广普及高效照明产品,全年推广节能灯50万支,创建一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示范学校。鼓励学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
       3.加强节能教育培训。将节能知识纳入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和中小学教育与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学生节能意识,争创绿色校园。
      (四)省科技厅节能目标任务。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核要求落实节能技术研发资金。
       2.推广节能先进技术和产品,抓好37个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3.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2012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五)省财政厅节能目标任务。
       1.节能专项资金额度和占财政收入比重按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核要求抓好落实,确保节能专项资金规模比2012年增加。
       2.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3.积极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4、积极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政策。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节能目标任务。
       1.根据节能目标考核情况,开展节能考核奖励工作。
       2.加强节能高层次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全省节能减排研修计划。
       3.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引进涉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型人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
       4.不断拓宽国际节能工作交流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合作水平。
      (七)省国土资源厅节能目标任务。
       1.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用地管控,严把土地供应闸门。
       2.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3.积极推广采选先进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4.加大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特别是供后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地,切实遏制“两高”行业用地。
      (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目标任务。
       1.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9%以上,新增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不低于50个、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
       2.继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积极创建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完成改造面积1700万平方米,所有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一律停止按面积收费,实行按供热计量计价收费。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要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政策。
       3.完善可再生能源和节能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程,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低辐射镀膜玻璃的推广应用。
       4.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建筑节能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5.促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材,积极发展应用节能利废型新型墙体材料。
       6.加大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1700万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建筑500万平方米、光电建筑装机容量40MW。
       7、完成国家下达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任务。
      (九)省交通运输厅节能目标任务。
       1.积极采取交通运输节油措施,力争实现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9.3%(比2005年,下同) ,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3.5%,其中海运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4.5%和12.2%,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7.3%。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
       2.鼓励使用低能耗和清洁燃料运输工具,落实交通运输能耗限额标准,加快推进运力结构调整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3.继续加大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工程建设力度,年内新改建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56条。新增新能源客车800辆。
      (十)省水利厅节能目标任务。
       1. 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将国务院下达我省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市及县(市、区),完善水资源消耗统计公报制度,制定我省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考核方案。
       2.认真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不予审批。
       3.推行计划用水管理。修订山东省有关产品用水定额,制定取用水户年度取用水计划,探索开展农业灌溉计划用水工作,对工业、服务业取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4.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一)省农业厅节能目标任务。
       1. 推广生态种植养殖新技术、新模式,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和化肥利用率,推广生物农药和绿色控害技术,实施生态环保养殖、发酵床养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2. 搞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作物秸秆燃料、肥料、饲料、原料化利用步伐,构建农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良性机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1%以上。
       3.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步伐,稳步推进以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为重点的农村沼气建设,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
       4.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推广,搞好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
      (十二)省海洋与渔业厅节能目标任务。
       1.稳步推进渔船渔机节能工作,做好标准化玻璃钢船型的开发,加强渔船渔机节能技术宣传培训,鼓励、引导渔民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高耗能高排放老旧柴油机,推广节能标准化玻璃钢渔船和WP、150、160、170、190、200、210等系列节能型柴油机。
       2.扎实做好全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和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创建工作,扩大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节水、节电规模,改扩建循环水养殖车间5万平方米。
      (十三)省商务厅节能目标任务。
       1.认真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对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机电设备和技术的,在办理进口许可时予以优先考虑。
       2.按照国家要求,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高耗油老旧汽车实施淘汰更新。
       3.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准入政策,严格“两高”行业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前置审批手续。
       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做好国外新能源、先进节能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推进人才、信息、培训等方面合作,不断拓宽节能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合作水平。
      (十四)省环境保护厅节能目标任务。
       1.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扩大产能,对产能过剩的“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和审批。
       2.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监督检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省国税局节能目标任务。
       1.清理“两高”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查处对“两高”项目和企业违规减征、免征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优惠的现象。
       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等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3.落实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4.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调研分析,建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
      (十六)省地税局节能目标任务。
       1.清理“两高”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查处对“两高”项目和企业违规减征、免征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地方税收优惠的现象。
       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等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3.落实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十七)省统计局节能目标任务。
       1.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改进和规范能源核算办法,建立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确保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    
       2.每季度公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指标;每半年公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每半年调度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产品单耗等指标;每半年公布各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电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
       3.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提高能源利用监测水平。
      (十八)省质监局节能目标任务。
       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完善山东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建立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确保我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GB17167-2006要求,督促企业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
       2.完善节能标准体系。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制(修)定节能标准,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开展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深入开展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3. 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4.开展能效标识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列入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做好能效标识的备案和使用工作。
       5.开展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提高锅炉运行效率。
      (十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目标任务。
       1.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检查和能耗大户重点督查。积极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工作。各级公共机构人均能耗比上年下降3%,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上年下降2.6%。
       2.抓好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系统”进行升级。积极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设省直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数据中心,完成省直节能监测试点工作。
       3.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确保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80%以上。
      (二十)省物价局节能目标任务。
       1.落实“两高”行业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3.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
      (二十一)其他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其他各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系统,明确进度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要定期向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节能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节能办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节能任务情况的调度,督促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认真分析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三)落实目标责任制。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各部门要在2014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2013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并抄送省政府节能办。省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府对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由省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考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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