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3月1日施行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2-3-3] [发布人:管理员] [阅读次数:] [返回]
新华社济南3月1日电(记者 吕福明)据山东省国资委介绍,《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山东省国有经济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这个国有资产大省进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据介绍,《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如,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架构体系,确立了省、市两级国资委特设机构的性质;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唯一性,排除了今后可能发生的多头监管问题;把对企业管理者考核结果与薪酬及奖惩直接挂钩,增强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等,增强了山东国有经济发展的新优势。
山东国有经济在煤炭、石油、钢铁、机械制造等领域颇具规模。到2010年底,全省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突破1.9万亿元。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中的矛盾和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有的已严重阻碍国资监管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回应和明确,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加以解决和推进。如,国资监管中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