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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关于推动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2-3-1] [发布人:管理员] [阅读次数:] [返回]
   财经3月2日讯 两会来临,全国工商联近日提出了关于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具体全文如下:
建议承办单位: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当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成本高、税费高、融资难、招工难的“两高两难”问题,而信用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我国担保业已形成一定规模,2010 年全国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额达到1.58 万亿元,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越来越多,但由于主客观多种因素影响,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还处于弱势地位,未能使风险合理分担,不利于担保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011 年6 月,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以及担保机构的弱势地位,除少量的地方性银行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认同与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外,各大商业银行对于风险分担机制普遍不予认同,绝大部分担保业务均由担保公司承担全责,风险并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合理分担。另外,由于担保公司承担全责,容易导致银行放松对企业的贷后管理,甚至在出现业务风险时回避应尽的职责。这种不平等的合作方式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恶化担保机构的处境。同时这种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乘数效应,不符合经济学上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银行作为贷款主体对信贷的风险控制更有优势,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共担能够避免银行的不作为,避免银行潜在的道德风险。从欧美和日本等信用担保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来看,为了规避和分散风险,担保机构都没有实行全额担保,而是承担风险的70-8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来承担。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是建立信用保证基金,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出资并累计结转利润组成,政府每年拨款,金融机构按上年度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情况缴款,信用担保基金担保比例平均为80%。风险分担既是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也是实现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公平合作的基础,对于双方长期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保证基金。
   建议在全国选择若干个省市进行试点,通过整合有条件的担保机构,成立省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有机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政府只起监管作用,不干预具体业务操作。建立政策性担保的资金补充机制,将资本金补充和扩充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以促进担保业可持续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参与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发起。
   二是建立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长效机制。
   建议各地银监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对于与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机构,由地方政府予以奖励或实行税收优惠。
   三是研究制定有关风险分摊比例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性意见。
   建议修改《担保法》,确定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三个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 明确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操作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立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根据各自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风险分摊比例的协商机制,强化商业银行考察、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责任以及对不良贷款的追索义务,共同加强对借款企业的信用监督,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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